洛阳市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与洛阳市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795号之一
原告: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园区(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395380131R。
法定代表人:买建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伟,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小浪底专线张岭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794434529。
法定代表人:尹春亭。
被告:***,女,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孙豫杰,男,199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孙松涛,男,1969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赵田田,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豫杰、孙松涛、赵田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天鹅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行使自身处分权的体现,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鹅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77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天鹅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訾东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常娜
书记员邱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