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281民初302号 原告:洛阳市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794434529,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小浪底专线**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MA48447F1A,住所地:义马市华山路中段电子商务产业园二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旌屹,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91748618,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E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市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佳盛公司)诉被告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住宅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佳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旌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业住宅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金额146653元及利息(以146653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洛阳市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被告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义马建业世和府售楼处外装工程(软装、硬装)。2021年10月22日被告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收票人为原告洛阳市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兑人为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46653元,票据号码:210250550213520211022057733605,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4月21日。2021年11月25日原告佳盛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2021年12月31日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经提示付款后被拒绝付款。原告清偿了票据款项,该票据状态显示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出票人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承兑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义***公司辩称,我公司已在2021年10月14日把该笔款项支付给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建业住宅公司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20年9月23日,义***公司(甲方)与洛阳佳盛公司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义马建业世和府售楼处外装工程(软装、硬装),承包范围:义马建业世和府售楼处铝板、铝管格栅,南侧假大门、以及南北外墙的四个壁灯,门匾等外装图纸的所有内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工期:本工程自2020年7月10日开工,于2020年8月10日竣工。必须保证配置充足作业人员,24小时不间断施工。工程质量:合格。合同价款:固定含税总价1224000元(大写:壹佰贰拾贰万肆仟元整),税率:9%,税金:101064.22元,不含税总价:1122935.78元。洛阳佳盛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2021年10月22日,被告义***公司作为出票人、建业住宅公司作为承兑人向收款人洛阳佳盛公司出具了一张可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10250550213520211022057733605,票面金额146653元,到期日为2022年4月21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洛阳佳盛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将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2021年12月31日,广州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将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到期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被拒付,其向前手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追索并获得全部清偿。后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洛阳佳盛公司追索,洛阳佳盛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清偿全部债务。现票据状态显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原告洛阳佳盛公司诉至本院,向义***公司、建业住宅公司行使追索权。 以上事实,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截图二张、原告电子商业系统汇票系统视频一份等证据材料,均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票据追索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洛阳佳盛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取得案涉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即售楼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其在合法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转让给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汇票到期被拒付后,洛阳佳盛公司向追索人清偿了债务。现原告洛阳佳盛公司作为合法持票人,有权在票据权利有效期内向出票人义马建业公司及承兑人建业住宅公司行使追索权,洛阳佳盛公司诉请二被告支付票据款14665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追索人可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支付已清偿全部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的利息,故被告义马建业公司及建业住宅公司应向洛阳佳盛公司支付自2022年12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46653元及利息(以146653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洛阳市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3元,减半收1666.5元,由被告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