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11执1900号
申请人:孙金卫,男性。
被执行人:洛阳市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金卫与被执行人洛阳市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