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23民初2315号
原告:***,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890。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展谦,广东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41************369。
被告:**,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422************014。
被告:惠州市凤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小区惠泽南苑******。
法定代表人:丘某1。
被告:广东史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商场。
法定代表人:何某1。
第三人:惠东县大岭中学,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原告***与被告***、**、惠州市凤翔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史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惠东县大岭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2020年6月18日,原告***以已与各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8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5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练新贵
人民陪审员 张美芝
人民陪审员 黄旭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周洁玲
书 记 员 赖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