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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惠州市凤翔贸易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23民初2315号
原告:***,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890。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展谦,广东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41************369。
被告:**,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422************014。
被告:惠州市凤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小区惠泽南苑******。
法定代表人:丘某1。
被告:广东史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商场。
法定代表人:何某1。
第三人:惠东县大岭中学,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原告***与被告***、**、惠州市凤翔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史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惠东县大岭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2020年6月18日,原告***以已与各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8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5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练新贵
人民陪审员  张美芝
人民陪审员  黄旭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周洁玲
书 记 员  赖丽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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