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赵氏架业有限责任公司

淮北市赵氏架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士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3执1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赵氏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阳路寇湾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84979933J。
法定代表人:豆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士银,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安路317号。组织机构代码79676224-5。
法定代表人:李伏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赵氏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士银、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603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黄士银给付淮北市赵氏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880039元;二、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黄士银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黄士银、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淮北市赵氏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黄士银、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淮北市赵氏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黄士银、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于2019年5月27日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士银、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885039.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实际划拨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0013元),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应负义务已执行完毕,未发现黄士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黄士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淮北市赵氏架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提供黄士银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亦不能提供黄士银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赵氏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受偿债权1960013元,未受偿债权3920026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执行到位1960013元,未发现黄士银有可供执行财产,淮北市赵氏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黄士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美玲
审判员  吴邦海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童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