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赵氏架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市赵氏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民终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江海,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北市赵氏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杨庄煤矿西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赵永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士银,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上诉人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北市赵氏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黄士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3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脚手架内架是否存在超期使用的及每栋楼具体的超期使用时间和费用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3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亦不相符,且一审法院在变更合议庭成员时未告知当事人,违法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3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2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柏 莉
审判员 化启武
审判员 王冬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朱莉
书记员杨倩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