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昊彩钢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2022陕0115执73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执7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昊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郭黎明,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5民初29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申请人案件款199979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29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日志:
1.2022年1月25日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15日之内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2年1月2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个。
3.本院执行人员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到庭申报了财产。
4.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6月7日本院多次网络查询银行、工商、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依职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6.2022年5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其对此无异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15执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双全
审判员  惠五七
审判员  邵小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执行员  孟联运
书记员  焦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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