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潍坊新光大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497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丰工业园108国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52016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新光大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道309国道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N1X2Q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新光大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83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已受理。故本案据以执行的(2021)鲁0783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书至今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依据(2021)鲁0783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