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5执18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涛,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5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97277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634元,执行费455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日志:
1.2018年12月6日本院要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15日之内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逾期仍未举证。
2.2018年12月7日被执行人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申报财产,表示公司有存款100000元,房屋一套,车辆一辆。
3.2018年12月1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100000元;2019年1月30前给付申请人100000元;2019年2月28日前给付申请人100000元;2019年3月30起每月给付申请人50000元,直至案件款履行完毕;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交纳。
4.2018年12月14日经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谈话,其表示申请人同意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
本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分期给付而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115执186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依原判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杨三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