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202民初1151号
原告:包头市鑫枫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318574143U,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4号街坊惠众综合楼三层30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东鑫***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东鑫***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原告包头市鑫枫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头市鑫枫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后原告包头市鑫枫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鑫枫装饰有限公司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鑫枫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7.9元,由原告包头市鑫枫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 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