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财保1570号
申请人:伯海荣,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申请人:菏泽蒋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南城舜师路与湖西路交叉口东南角墨立教育三楼30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WEMY552。
被申请人:东营永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天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NPUMNX4。
被申请人: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06111884。
被申请人:山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885W。
申请人伯海荣与被申请人菏泽蒋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永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11463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611463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2月29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577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宋双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