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182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申请人:**,女,1993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天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NPUMNX4。
被申请人: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0611188。
被申请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885W。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鲁0781财保157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支行51*******8_1账户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现申请人申请本院继续冻结上述存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支行51********8_1银行账户,续行冻结金额为611463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577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