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陕7102行初2333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代理人黄跃东,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希航,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吉德,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鸣明,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肖宏宇,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汉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李楠,总经理。

第三人,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第三人张鹏飞,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201938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翟汉卿

张成金

唐颖杰

书记员王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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