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金辉石材加工部与陕西汉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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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2民初13051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金辉石材加工部。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2MA6U7L4C4J。经营者汪克松。委托代理人张安鹏,男,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汉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03792J。法定代表人李楠。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金辉石材加工部与被告陕西汉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金辉石材加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150元,剩余1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黄宸瑞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艳梅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薛艳梅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