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陕7102行初2333号
原告***,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代理人黄跃东,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希航,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吉德,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鸣明,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肖宏宇,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汉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李楠,总经理。
第三人李楠,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第三人张鹏飞,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长翟汉卿
审判员张成金
审判员唐颖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王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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