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陕7102行初2331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代理人黄跃东,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希航,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吉德,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鸣明,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肖宏宇,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汉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李楠,总经理。

第三人李楠,女,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长翟汉卿

审判员张成金

审判员唐颖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王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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