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21财保74号
申请人:江西楚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国桥村枫树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0948961267。
法定代表人:易仪根,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黎顺明,江西爱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中大道47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3924622N。
法定代表人:熊冬仔,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楚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楚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宜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宜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17日受理,案号为(2018)宜仲受字第53号。申请人江西楚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宜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02万元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宜春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江西楚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8年9月21日提交本院。申请人江西楚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价值人民币202万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用于担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保单号:ANAC681Z0118Q000062G)。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楚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02万元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娄智伶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章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