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楚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楚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洪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03财保621号
申请人:江西楚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国桥村枫树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948961267。
法定代表人:易仪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顺明,江西爱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810914741。
被申请人:江西省洪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西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60651500。
法定代表人:肖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楚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宜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洪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18年9月20日宜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楚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洪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春荣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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