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楚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楚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洪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03财保621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楚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国桥村枫树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948961267。
法定代表人:易仪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顺明,江西爱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810914741。
被申请人:江西省洪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西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60651500。
法定代表人:肖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楚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洪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赣0103财保621号民事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洪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东路支行账户(账号:36×××49);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南昌青山湖支行账户(账号:15×××04)。因被申请人江西省洪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36×××49)冻结后的进账致使该账户冻结金额已满足本案财产保全标的。故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南昌青山湖支行账户:15×××04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江西省洪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洪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南昌青山湖支行银行账户(账号:15×××04)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春荣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曹理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