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建设总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建设总公司、西安市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5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鹿原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路登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静远,陕西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硕豪,陕西科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一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静远,陕西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硕豪,陕西科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陈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陈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系刘俊之妻,女,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陈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陈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恒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岳家沟622号。
法定代表人:陈宁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林,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楼村3组30号,现住西安市灞桥区。
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灞桥区建设公司)、西安市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灞桥区城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俊、***,原审被告陕西恒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毅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1民初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灞桥区建设公司、灞桥区城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驳回刘俊、***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由刘俊、***负担。事实和理由:灞桥区建设公司仅为发包人,灞桥区城镇公司仅为业主,恒毅公司系工程施工承包人。恒毅公司有营业执照,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恒毅公司因具体施工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为直接侵权人,依法应独立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刘俊、***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灞桥区建设公司、灞桥区城镇公司在一审中及上诉状中陈述灞桥区建设公司为发包人,灞桥区城镇公司为业主。故灞桥区建设公司、灞桥区城镇公司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涉案工程具备建设条件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认定灞桥区建设公司、灞桥区城镇公司属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正确。灞桥区建设公司、灞桥区城镇公司和恒毅公司对涉案房屋损害结果发生均具有过错,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灞桥区建设公司、灞桥区城镇公司与恒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恒毅公司述称,不同意灞桥区建设公司、灞桥区城镇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认可一审判决。
刘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灞桥区城镇公司、灞桥区建设公司、恒毅公司向其赔偿房屋损害的损失4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军、***系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新华村二组村民,在二组56号有坐北向南宅院一座(以下简称56号房屋),东邻张牛路,西邻淡卫军,宅院南部有二层主体建筑,北部有三层主体建筑。灞桥区城镇公司将石佛寺小学校外供水工程发包给灞桥区建设公司。灞桥区建设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与恒毅公司签订《石佛寺小学校外供水管网协议书》将新华村北起加油站、南至学校校内供水阀门井工程分包给恒毅公司。2019年9月至10月月期间,恒毅公司在张牛路上、毗邻刘军、***房屋东南角处挖掘作业坑,作业坑宽1.0m,长4.2m,深1.5-1.9m,坑西沿距刘军、***房屋2.3m。刘军、***认为房屋地基下沉、墙体裂缝与灞桥区城镇公司、灞桥区建设公司、恒毅公司的施工行为有关,商处未果,形成诉讼。
诉讼中,经刘俊、***申请,通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以下简称陕西秦军监理所)对56号房屋的损害原因、处置方案、修复费用等进行司法鉴定。陕西秦军监理所作出陕秦监鉴(2020)第25号《建设工程鉴定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基本情况
概述案件来源,鉴定申请人,委托单位,鉴定被申请人、鉴定工程名称,鉴定事项,鉴定依据及鉴定材料,鉴定使用仪器设备。
2.案情摘要
2019年9月,“陕西恒毅公司”因承建石佛寺小学新华村北起加油站、南至学校校内供水阀门井工程,在毗邻56号房屋东南角处挖掘作业坑。56号房屋地基下沉,墙体裂缝,影响居住安全。申请人申请对56号房屋受损原因及修复费进行鉴定。
3.鉴定过程
接案后制订鉴定方案,会同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测记录,对现场实物拍照存档,涉案方在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名认可。
4.现场勘查
勘查、测量、采集56号房屋散水、墙体、顶板、门窗处、屋面等处裂缝的长度、宽度、特征等数据,记录了与邻居房屋的错台现象,采集了房屋的垂直偏差数据。
5.分析说明
5.156号房屋损害原因分析
5.1.1.56号房屋建于2011年,刘俊、***2019年9月发现房屋出现裂缝损害现象。现场勘察见申请人房屋目前出现
墙体裂缝等损害现象,从裂缝位置、形态特征、所处地域等多方面分析,系房屋地基基础湿陷下沉造成;
5.1.2.申请人刘俊、***房屋位于西安市桥区,查《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属于①级湿陷性黄土地区,该地基具有湿陷性;
5.1.3.恒毅公司2019年09月初开挖管网施工坑距申请人房屋东侧墙基础为2.3m,该管网沟呈南北方向,长4.2m、宽1m,现已回填。据调查了解该施工坑深度大概为1.5m—1.9m,至2019年10月07日左右施工结束回填。施工期间,该坑内因下雨一直积水,由于该管网施工坑不具备防渗性,该管网施工坑积水后积水外渗浸入申请人房屋地基基础,致使湿陷性黄土地基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浸湿,土结构遭受破损而产生下沉,房屋基础随之不均匀沉降,继而引起房屋上部构件裂缝受损;
5.1.4.综上分析:被申请人恒毅公司开挖管网施工坑,坑内积水渗至申请人房屋地基基础,造成申请人房屋地基基础湿陷下沉,继而引起房屋上部构件裂缝受损。
5.2.对56号房屋房屋修复费用分析计算:
5.2.1.鉴定小组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相关规定,对涉案受损房屋的危险性等级进行评定:
5.2.1.1.鉴定小组现场测量涉案受损房屋东南角东西方向垂直度偏差2.4cm,西南角东西方向垂直度偏差3.6cm,经计算涉案受损房屋整体倾斜率东南角2%‰,西南角3‰。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第4.2.1条“当单层或多层房屋地基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评定为危,险状态:4、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0‰,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0‰;”鉴定小组将申请人刘俊、***受损房屋地基评定为非危险状态;
5.2.1.2.鉴定小组现场勘察涉案受损房屋一层、二层、三层的受压承重墙体出现多道水平裂缝、多处顶板与墙体出现通长水平裂缝。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第5.3.3条“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者,应评定为危险点:5、墙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鉴定小组将申请人刘俊、***受损房屋一层、二层、三层出现水平裂缝的受压承重墙体评定为危险点;
5.2.1.3根据涉案房屋裂缝情况,从裂缝部位、走向、缝宽分析,涉案受损房屋的受压承重墙体评定为危险点,但裂缝宽度值较小,未影响到承重构件的使用安全。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小组将涉案受损的刘俊、***房屋的危险性等级评定为B级,即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5.2.2.涉案受损房屋目前损害程度可控,安全影响可控,鉴定小组依据受损房屋的现状,建议对受损房屋修复后继续使用。参照《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建议加固修复方案如下:
5.2.2.1.对不均匀沉降的地基基础补强注浆加固,加固地基基础轴线为⑩轴、③轴、①轴内侧、④轴、⊙轴,沿条形基础纵向两侧钻孔,钻孔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应小于30°,钻孔孔径100m,钻孔孔距1.0知,钻孔深度至加固体底部,注浆管直径可为25m,浆液材料可采用水泥菜或改性环氧树脂等(按现场实际情况也可使用其他浆液材料);
5.2.2.2.对房屋墙体裂缝处抹灰层或装饰层每边铲除300m:裂缝处清理干净,采用压力灌注建筑结构胶以封闭墙体裂缝:并在裂继处配设600m宽的双向中40150钢筋网,外罩30m厚厘M10水泥沙浆网片采用S状6化学植筋锚固于墙体;
5.2.2.3.将顶棚楼板拼缝处裂缝两侧各30m抹灰层铲除;裂缝处青理干净,采用压力灌注建筑结构胶以封闭裂缝;表面清洗后粘贴抗裂布并采用20m厚M10水泥砂浆抹面;
5.2.2.4.对渗漏水屋面增设SBS防水卷材,屋面基础清理,基层砂浆找平,粘贴SBS防水卷材,二层上人屋面做40厚细石混凝土保护层,三层恢复瓦屋面;
5.3.恢复房周围散水,恢复南外立面、东外立面墙砖装饰层恢复一层地面地砖装饰层,恢复一至三层室内墙面、顶面涂料装饰层。修复费用采用广联达云计价平台陕西地区6.100023.101版计价软件。材料费调整依据陕西2020年07月材料信息价及市场价;人工费等调整依据陕建发2018年2019号文件;
5.4.鉴定小组根据涉案受损房屋建议修复方案及国家相关定额标准,计算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受损房屋修复费用为人民币贰拾伍万捌仟叁佰壹拾伍元整(Y258,315.00元),详见附件1费用明细表。
6.鉴定意见
6.1.被申请人陕西恒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开挖管网施工坑,坑内积水渗至申请人刘俊、***房屋地基基础,造成申请人房屋地基下沉,继而引起房屋上部构件裂缝受损;
6.2.根据涉案受损房屋建议修复方案及国家相关定额标准计算,56号房屋修复费用为258315元;
7.附件
7.1.费用明细表
7.2.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员执业资质
7.3.现场勘查原始记录。
根据陕秦监鉴(2020)第25号《建设工程鉴定报告》,能够认定56号房屋受损与毗邻该房屋的新华村北起加油站、南至学校校内供水阀门井工程的作业坑及施工有因果关系。56号房屋的修复费用为258315元。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重新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五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根据建筑法,灞桥区城镇公司、灞桥区建设公司、恒毅公司均属于建筑法规定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灞桥区城镇公司、灞桥区建设公司、恒毅公司的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均有义务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陕秦监鉴(2020)第25号《建设工程鉴定报告》是经刘俊、***申请,由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及人员作出,合法有效,陕秦监鉴(2020)第25号《建设工程鉴定报告》运用仪器、工具等方法,收集56号房屋资料及涉案工程的施工资料,记录了56号房屋遭受的损害,依据资料、数据、事实,结合鉴定标准,论证了56号房屋损害与涉案工程施工的因果关系,能够证明灞桥区城镇公司、灞桥区建设公司、恒毅公司在施工方案、施工、监测、防护等方面存在安全防护措施不周、未妥尽安全防护义务的事实,灞桥区城镇公司、灞桥区建设公司、恒毅公司存在共同过错,以及56号房屋的损害与涉案工程作业坑施工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建设工程鉴定报告》提出了损害的处置方案,根据处置方案鉴定了修复费用。综上,刘俊、***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修复费用以鉴定报告评定的258315元为准,灞桥区城镇公司、灞桥区建设公司、恒毅公司应及时支付。刘俊、***请求按40万元数额赔偿的主张无事实及证据支付,对超额部分不予支持。灞桥区城镇公司、灞桥区建设公司、恒毅公司的抗辩意见有悖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防护义务的规定,与有效证据及查明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判决:一、被告陕西恒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建设总公司、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俊、原告***赔偿灞桥区狄寨街办新华村二组56号房屋修复费用258315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刘俊、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鉴定费6万元,由西安市灞桥区建设总公司、西安市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恒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714元、鉴定费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刘俊、***。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灞桥区城镇公司、灞桥区建设公司承认涉案工程没有正规的招标手续。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俊、***主张其房屋因灞桥区城镇公司、灞桥区建设公司、恒毅公司进行石佛寺小学接引自来水工程施工,在其的房屋东侧挖施工坑,致其房屋地基下沉、墙体裂缝,造成其损失。经司法鉴定,刘俊、***房屋因恒毅公司开挖管网施工坑,坑内积水渗至刘俊、***房屋地基基础,造成刘俊、***房屋地基下沉,继而引起房屋上部构件裂缝受损,房屋修复费用为258315元。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认定灞桥区城镇公司、灞桥区建设公司、恒毅公司均属于建筑法规定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灞桥区城镇公司、灞桥区建设公司、恒毅公司的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均有义务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与法不悖,并无不妥。因灞桥区城镇公司、灞桥区建设公司、恒毅公司在施工方案、施工、监测、防护等方面存在安全防护措施不周、未妥尽安全防护义务等事实,一审认定灞桥区城镇公司、灞桥区建设公司、恒毅公司对涉案房屋修复费用为258315元及鉴定费6万元向刘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灞桥区城镇公司、灞桥区建设公司主张其分别为业主和发包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与有效证据及查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灞桥区城镇公司、灞桥区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0元,由西安市灞桥区建设总公司负担7300元,由西安市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亦君
审 判 员 赵羽嘉
审 判 员 林 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喜平
书 记 员 范利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