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12执保73号
申请人: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街道北村城村8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市盛通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29号111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市盛通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612民初38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盛通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盛通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