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王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富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74民终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富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500弄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高运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新富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1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新富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新富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新富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上海新富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