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81民初2833号
原告:青岛九州汇德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锦州路5号。
法定代表人:苏春雨,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沛林,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姜春红,女,198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孙乃福,男,198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青岛九州汇德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春红、孙乃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九州汇德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沛林、刘璐,被告孙乃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春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原告设备费及安装费100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0日,原被告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及相关服务,被告支付原告251200元。原告履行义务后,被告支付原告设备费及安装费151200元,尚欠原告100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付款至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孙乃福辩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涉案设备安装在老家,被告姜春红对此知情,欠款100000元属实。
被告姜春红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孙乃福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庭审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20日,原被告约定由原告为二被告安装光伏发电设备,价款251200元。设备安装完毕后,二被告支付给原告151200元,尚欠100000元未支付。
2017年10月27日,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二份,分别对姜春红10.175kw分布式发电项目、20.35kw分布式发电项目进行备案。
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设备费及安装费1000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所欠设备费及安装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姜春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春红、孙乃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九州汇德新能源有限公司设备费及安装费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姜春红、孙乃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宝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宋捷
书记员文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