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10465号
原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57号华强国际中心A座32层3201-08。
法定代表人:凌金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昌仕,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九州汇德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锦州路5号。
法定代表人:苏春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沛林,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九州汇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青岛九州汇德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保全费1670元,均由原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树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娄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