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13584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5月1日生,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珂,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2年11月14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九州汇德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锦州路5号。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2号楼1001室。
负责人:杨金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萍,女,汉族,1970年1月27日生,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九州汇德新能源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管清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