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方通科技有限公司

311***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苏01行终3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性别××年××月××日出生,××族。

委托代理人孙平(上诉人***母亲)。

委托代理人陈永剑,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住所地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路16号。

负责人郑武,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戴美娟,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楚炫,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二期16楼。

法定代表人刘莅,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南京方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南京方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维娜、杨小艳,南京方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以下简称江北新区事业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南京方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通科技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行初16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为方通科技公司的员工,主要从事技术工作。2019年5月11日,方通科技公司组织员工前往永宁开展素质拓展训练活动。***参加完游戏后,在围观同事游戏时摔倒在地,身体出现不适,经休息后未好转,被同事紧急送往南京市××区中心医院。经住院治疗于2019年5月30日出院。医院诊断为:1.右侧基底节出血;2.蛛网膜下出血;3.右侧脑室旁腔隙性脑梗死;4.高血压2级;5.两侧胸腔积液;6.肺部感染;7.泌尿系感染。

2019年5月15日,方通科技公司向江北新区事业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报告》,并于2019年6月27日向江北新区事业局申请对***受到的事故伤害进行工伤认定,江北新区事业局于同日受理方通科技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附申请提交的材料有:1.《工伤认定申请报告》;2.《工伤认定申请表》;3.《南京市劳动合同书》;4.公司通知、员工拓展沙场点兵项目介绍、现场照片、情况说明;5.《事故见证人笔录》;6.江苏省人民医院浦口分院《急诊病历》、《会诊记录单》、《病情证明书》、《CT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方通科技公司对事故发生经过描述如下:“……大约在11点半左右,大家在进行一个沙场点兵游戏……当时***和其他围观同事一样在旁边观望,不知什么原因,***后退了两三步后一屁股坐在了地上……之后在两个同事的帮助下扶到旁边休息……中场休息时,过去询问他情况,他说半边(左边)手脚没有力气,触碰手脚没有知觉,我们觉得情况有点严重,立即安排车子及几位同事送往离得最近的省人民医院浦口分院急诊就医。”***对事故发生经过自述如下:“2019年5月11日上午在公司组织的一个沙场点兵游戏中,右脚踩到绳子……没站稳,一屁股坐在地上……坐了大概1分钟,我自己就爬起来到路边台阶处坐着休息……过了20分钟左右……我自己才发觉左半边身体无知觉……我也没有感到疼痛,张总就和同事一起把我送到了浦口人民医院。”2019年8月13日,江北新区事业局作出宁人社工不认字[2019]JX-000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2019年8月21日,江北新区事业局将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及方通科技公司。

***不服向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市人社局于2019年8月27日依法受理,并于同日向江北新区事业局作出《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2019年10月12日,市人社局作出[2019]宁人社行复第23号《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3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江北新区事业局作出的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同日将23号复议决定邮寄送达***及江北新区事业局。***收到后不服,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8年10月26日,***于爱康国宾南京浦口滨江分院进行体检。根据爱康国宾南京浦口滨江分院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载明,***血压增高(183mmHg-127mmHg),医生建议“必要时,应进行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或家庭血压监测。”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江北新区事业局的职权依据以及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原审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与方通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且***参加方通科技公司组织的拓展活动,应视为工作原因。

对于***受到的伤害,医院经诊断确认为:1.右侧基底节出血;2.蛛网膜下出血;3.右侧脑室旁腔隙性脑梗死;4.高血压2级;5.两侧胸腔积液;6.肺部感染;7.泌尿系感染。江北新区事业局述称,上述部分疾病既可能由外伤所致,也有可能由***自身疾病引起。***在活动中摔倒时屁股着地,头部并未受伤,医院的诊断结果中也未表明***的头部受到伤害。在***的诊断结果中有一项为高血压2级,且方通科技公司提交的《健康体检报告》中关于血压的体检结果亦可以与诊断结果相互印证。故江北新区事业局认为***在拓展活动中摔倒与***突发疾病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江北新区事业局对***受到的事故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具有事实根据,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而疾病通常不属于其保护范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纳入工伤保护范畴,体现了立法者对特定条件下劳动者群体的保护精神。但本案中***经治疗后于2019年5月30日出院,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市人社局具有对江北新区事业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法定职权。市人社局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了立案受理,并通知江北新区事业局进行答复,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江北新区事业局作出的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办理程序合法。市人社局作出的23号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要求撤销江北新区事业局、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上诉人***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经治疗后于2019年5月30日出院,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并非出院,而是转至中大医院继续做康复治疗,上诉人尚在治疗之中。2.上诉人体检时间是2018年10月26日,《健康体检报告》虽显示上诉人的血压高于正常值,但本案发生时间在2019年5月11日,中间相隔时间较长。从医学的角度来说,血压是随时变化的,血压的高低受多种因素影响,任何血压检测仪器都不能保证所测量结果的绝对准确。《健康体检报告》不能证明上诉人在摔倒时的血压情况。3.上诉人在日常生活中未出现高血压的症状。上诉人在参加原审第三人组织的团建活动“沙场点兵”项目之前没有任何不适,而“沙场点兵”游戏要求游戏者蒙上眼睛原地转圈然后捡球投掷,上诉人在摔倒前己经参加了三四轮游戏。参加“沙场点兵”游戏是引起上诉人血压升高的主要原因,进而导致上诉人脑部出血。上诉人头部无外伤并不能排除摔倒与头部内伤的因果关系,因此,上诉人在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综上,请求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行初1640号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江北新区事业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二审中辩称,1.上诉人的高血压情况已存在很长时间,且比较严重。除《健康体检报告》外,江苏省人民医院浦口分院2019年5月的疾病证明书及出院记录上均载明上诉人高血压为二级。高血压二级为中度高血压,也叫二期高血压,较为严重,一般会出现身体器官病变问题,大部分是需要住院治疗,通常医生也会要求启动降压药治疗。2.上诉人在观望其他同事游戏时摔倒,头部未着地,胸部未见明显外伤。结合体检报告和医院就诊情况,本次事故的最终诊断属于病而非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市人社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二审中辩称,上诉人不服江北新区事业局作出的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9年8月27日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同日受理。经调查核实,市人社局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3号复议决定,维持江北新区事业局作出的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向双方进行了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其他意见同一审答辩意见及江北新区事业局的答辩意见。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方通科技公司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其在二审中述称,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上诉人***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随案移送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据此,江北新区事业局作为其辖区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涉案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定职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方通科技公司于2019年5月11日组织员工前往永宁开展素质拓展训练活动是单位集体活动,方通科技公司是该集体活动的组织方、管理者,***在整个活动过程中始终处于方通科技公司的组织管理中,据此可以认定***参加拓展训练活动属于工作原因。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经医院诊断确诊的右侧基底节出血、蛛网膜下出血、右侧脑室旁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2级、两侧胸腔积液、肺部感染及泌尿系感染是否因事故伤害所致。根据***对事故发生经过的自述、事故见证人的陈述,***摔倒时系臀部着地,医院病例及相关检查报告亦载明“头颅无畸形”、“胸部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据此,可以认定***摔倒时头部、胸部未受伤,上述医院诊断确诊的疾病与其在拓展活动中摔倒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江北新区事业局根据方通科技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向该公司参加拓展活动的其他在场员工进行调查后,结合***入院治疗期间的《急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及其他就诊记录等证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作出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受到的事故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江北新区事业局于2019年6月27日收到方通科技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履行了受理、调查等职责,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向***及方通科技公司送达,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程序合法。***对江北新区事业局履行工伤认定职责的程序亦无异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服江北新区事业局作出的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人社局具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市人社局于2019年8月27日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履行了受理、通知答复、审查等程序。经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的审查,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3号复议决定,维持江北新区事业局作出的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复议程序合法。

综上,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陆俊騑

审判员  谢宇飞

审判员  李伟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