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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2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广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国花大道北邻菏泽农科所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永顺路南段东侧供电局家属院1号楼3**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博兴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广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依法作出(2023)鲁1791民初2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3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广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3000元解除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广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3000元解除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