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251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2888号中铂物流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FGC1U8Q。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与被告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调解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