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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3392号之二 申请人:***,男,199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鄄城县。 被申请人:**,男,1988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鄄城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郵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鄄城县十二路南段路西(东环路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70634397X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永顺路南段东侧供电局家属院1号楼3**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FGC1U8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2022)鲁1791民初339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460000元,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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