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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3392号 申请人:***,男,199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鄄城县。 被申请人:**,男,1988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鄄城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郵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鄄城县十二路南段路西(东环路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70634397X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永顺路南段东侧供电局家属院1号楼3**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FGC1U8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460000元,并以保单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460000元,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