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中冉建设有限公司

菏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1472号 申请人: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与钱塘江路交叉口新世纪科技城67号楼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R2H7F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永顺路南段东侧供电局家属院1号楼3**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FGC1U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8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成***建设有限公司在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5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472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