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泰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泰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8执5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泰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彩陶路大梅沙村225栋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84438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泰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盐劳人仲案[201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1626元,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1626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立案前已主动履行完毕上述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因此,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