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7025号
原告:***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6栋19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晴,总经理。
被告:天津中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5012号。
法定代表人:迪建东。
原告***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