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天津中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执1610号之一
申请人:宁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负责人:郭徐良,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中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迪建东,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宁夏***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中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案外向申请人履行1000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宁夏***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181执16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亮亮
审判员  柏晓斌
审判员  贺永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