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中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松本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23执27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2号5012房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湖南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松本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攸州工业园龙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松本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天津市和信公证处于2022年6月2日作出(2022)津和信执第50号执行证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中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松本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6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天津中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6月17日、2022年7月21日、2022年9月14日、2022年11月27日,本院四次在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了被执行人湖南松本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732501.3元银行存款另案冻结了,本院已采取轮候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松本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市场开户信息、被执行人湖南松本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保险理财信息,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同日,本院向株洲市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有位于攸州工业园的土地登记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 2022年11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松本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措施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4271.8(执行费1147元)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松本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