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02民初3010号
原告:山西科正通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负责人:**。
原告山西科正通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2023年6月12日,原告山西科正通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科正通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科正通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2元,减半收取计1561元,由原告山西科正通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发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