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15号
申请人:***,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上海翊稳管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曹黎路38弄19号20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9F1W2Q。
法定代表人:陆雪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陆杏根、被申请人上海翊稳管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翊稳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翊稳公司的银行存款1066895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翊稳管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689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上海翊稳管线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