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辰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创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2401号
申请执行人:***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创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创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8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8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桃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