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诚达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诚达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22367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诚达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东路**库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2800866Y。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诚达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