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22364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诚达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东路**库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2800866Y。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诚达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霜
书记员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