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8601财保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诚达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东路2号库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2800866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03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于2019年0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重庆诚达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以(2019)渝8601执保4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重庆诚达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现因我院做出的(2019)渝8601民初547-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重庆诚达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该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诚达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诚达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