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诚达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重庆诚达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分公司、重庆诚达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6107号
原告:青岛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南关工业园童心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8259925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诚达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分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苏祠路1-1412-08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675770863X。
负责人:**,经理。
被告:重庆诚达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东路2号库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2800866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诚达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分公司、重庆诚达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青岛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10262元,减半收取5131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共计9151元,由原告青岛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