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421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全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东丰县三合乡。
被执行人吉林省信合桥梁钢制模板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421MA17094641,住东丰县沙河镇村。本院在执行东丰县全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信合桥梁钢制模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有尚待处分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