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全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信合桥梁钢制模板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421执保61号
申请保全人东丰县全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三合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吉林省信合桥梁钢制模板制造有限公司,住三合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东丰县全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吉林省信和桥梁钢制模板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吉0421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判决已生效。被保全人未履行本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吉林省信合桥梁钢制模板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