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建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建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源市弘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602民初3043号
原告:珠海建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弘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建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弘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建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珠海建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