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3民初455号
原告:珠海建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46294316W。
法定代表人:龚芳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杨,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秋平,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供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镜山路****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3949J。
法定代表人:张广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珠海建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供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珠海建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建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建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93元(原告珠海建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446.5元,由原告珠海建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莹
人民陪审员 黄晓燕
人民陪审员 梁艳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志炜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