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齐能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齐能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402民初896号
原告:贵州齐能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法定代表人:何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分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齐能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2018年4月12日,原告贵州齐能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齐能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25元,由原告贵州齐能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