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687民初1437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阳留格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井湾海峡如意城云座1栋2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31064134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豪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于2022年7月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民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民豪公司赔偿原告***的医疗费15441.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误工费30000元,护理费7734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188264元,合计246999.99元,鉴定费2080元;2.请求本案一切诉讼费及实际支出由被告民豪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受民豪建公司雇佣,在海阳市××道××村××道洞口防水施工。2021年7月10日上午,在防水施工过程中从梯子上摔下受伤,经医院诊断腰椎骨折,住院11天。被告仅支付了医疗费9000元,对其余损失双方未协商处理。***诉来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民豪公司辩称,***不是我公司找来工地干活的。我公司是找***负责临时雇佣附近的村民从事零星施工。***还没有开始干活就从梯子上摔下来受伤了(当天他的工作是从隧道的底部到顶部做防水工作),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一、原告***经人介绍在被告民豪公司承揽的**铁路海阳段隧道工程进行施工作业。2021年7月10日上午,***在隧道工地干活时,从梯子上摔下来受伤。受伤后工地干活的工友***陪同将其送往海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二、对于***在民豪公司工地从事施工工作并在工地受伤的事实,与其同在工地干活的工友高波、***出具书面的证人证言,证实***在××路××道××村位置施工时受伤。民豪公司虽不认可两位证人的证言,但对***在其承揽的劳务分包的工地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可。
三、民豪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铁路ZQSG-2项目部二分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秋:1.1崂山隧道进口和出口工程;1.2劳务作业地点:山东省海阳市崂山隧道进口和出口(DK83+960-DK86+288);1.3劳务分包内容:完成崂山隧道进口和出口(里程:DK83+960-DK86+288)洞门,**,正洞开挖、衬砌(含防排水、四电、洞室等)、支护(喷射混凝土、钢筋网、管棚、超前小导管、锚杆、钢支撑等),拱顶压浆,附属工程等施工的约定工作内容。第二条,分包工作期限:2.1工作期间;暂定2021年2月1日-2022年5月31日,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四、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1、***受伤后,被送往海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诊断为:腰椎骨折L1、腰椎骨折L4、腰椎骨折L5、腰椎间盘突出,门诊及住院花费医疗费15441.9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天60元,计算11天为660元。3、***的伤情经本院委托海阳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于2022年5月28日出具如下司法鉴定意见书:1、***腰1、4、5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2、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主张残疾赔偿金按2021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066元计算20年,九级伤残的赔偿比例为20%,计算为188264元;***主张其在被告处工作,每天工资200元,误工费计算150天为30000元;***住院期间由其女儿**护理,护理费按照2021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066元,计算60天为7734元;***主张营养费每天按照60元计算60天为3600元。4、***主张其出入院及到烟台市烟台山医院检查,支付交通费300元。5、***主张,本次受伤导致其身体残疾,对其本人及家庭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为此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元。6、***支付鉴定费2080元。
对于***主张的上述经济损失,被告民豪公司认为其在工地上为施工人员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对***所主张的损失其公司不认可,应由保险公司进行确认。
***住院期间,民豪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900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用药明细,药费单据、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民豪公司承揽的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铁路ZQSG-2项目部二分部崂山隧道进口和出口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从梯子上摔下来导致身体受伤,民豪公司对***在崂山隧道作业过程中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受伤过程中,其在工地作业,未按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其对造成自身身体伤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民豪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的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由***个人承担30%的责任,民豪公司承担70%的责任。***在本次受伤中所遭受的损失:***提供的医疗费单据证明其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15441.99元,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认定;***的伤情经本院委托海阳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对该鉴定意见,民豪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和鉴定依据不足,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主张残疾赔偿金按2021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066元计算20年,九级伤残的赔偿比例为20%,计算为18826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主张其在被告处工作,每天工资200元,误工费计算150天为30000元,对此,本院认为***在民豪公司工作系临时雇佣,每天200元工资并不是其长期稳定的收入,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计算标准本院不予采纳,对误工费,本院认定按2021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066元,计算150日为19342元;***主张住院期间由其女儿**护理,护理费按照2021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066元,计算60天为7734元,该护理费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主张营养费每天按照60元计算60天为3600元,对营养费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主张其出入院及到烟台市烟台山医院检查,支付交通费300元,对此本院认为,其虽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但其主张的交通费与其就诊的医院及就诊次数相吻合,对交通费300元本院予以认定;对***主张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本院认为,本次受伤导致***身体残疾,对其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本院调整为3000元。
综上,本院认定***的损失为:医疗费15441.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残疾赔偿金188264元,误工费19342元,护理费7734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238341.99元。上述损失,由民豪公司赔偿70%为166839.39元,扣除已付9000元,还应再赔偿157839.39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7839.3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6元,减半收取计2503元,由原告***负担775元,由被告福建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28元。鉴定费2080元,由原告***负担624元,被告福建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