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泽之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泽之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庆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财保293号
申请人:***之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邹城市程兰路1166号齐鲁SOHO1607-1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MX51NO2。
法定代表人:胡元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庆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址地:济南市天桥区义合北街24号339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DRXLC3K。
法定代表人:王秀云,总经理。
申请人***之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庆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庆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之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需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逾期不申请的,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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