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泽之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5财保20号
申请人:惠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205MA76065C11。
经营者:张生霄,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矿中小区29-4-601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惠某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山东泽之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MX51N02。
法定代表人:胡某,山东泽之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惠某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泽之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东城分理处的银行账户(账号:×××)存款20276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惠某向本院提供了杨某所有的×××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泽之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东城分理处的银行账户(账号:×××)存款20276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杨某所有的×××号重型专项作业车。
案件申请费1534元,由申请人惠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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